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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抗辩权的保护的表现

民法上抗辩权的保护的表现

我国民法上,规定了抗辩权,是一种义务人对抗相对人请求权而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权利。民法上抗辩权的保护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持民事法律的秩序。抗辩权有多种,下面,本站小编就分别和大家谈一谈抗辩权各个种类的相关内容。

民法上抗辩权的保护的表现

一、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权

民法典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上抗辩权的保护的表现在法律具体的规定中,抗辩权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先诉抗辩权,一种是履行抗辩权,还有一种是诉讼时效的抗辩。其中,履行抗辩权又分为三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上述内容的规定,有利于保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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