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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债权人同意再设置抵押

征得债权人同意再设置抵押

征得债权人同意再设置抵押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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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债权人同意再设置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物权法》未对已抵押标的物余额部分再次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未对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再次抵押不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但一般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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