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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当得利的介绍及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恶意不当得利的介绍及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恶意不当得利行为,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公德与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并且恶意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有造成他人损失的故意。那么,恶意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

恶意不当得利的介绍及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一、恶意不当得利的相关解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而把受益人知情作为恶意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如法定孳息。在某些情况下,无全部返还义务;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受让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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