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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三角债转移

民间借贷三角债转移

民间借贷三角债转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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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1、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委托丙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是各自相对合同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后,乙方在与丙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是甲方委托,那么丙方只针对乙方承担责任,(不包括后来在谈论中知道的是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情况)丙方就有权留置财产,与乙方欠丙方的债务充抵;????如果乙方在与丙方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告知(或者在该委托合同中明确告知)该业务是由甲方委托办理,那么丙方就无权扣留甲方的款项,并应当无条件将该款项退还给乙方;????2、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那么丙方将该款项退还乙方以后,由于乙方以前欠丙方的钱款,那么就应当按照其他程序进行追索,例如到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丙方的欠款;????3、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或者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丙方的话,那么甲方的损失应当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之相对性,甲方向乙方要求返还该款项;????4、建议协商解决该问题,不要将该问题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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