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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对是否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同样存在不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普通债权入质是维护质权人的利益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物权的性质,其与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重要,第三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并不影响其自身利益。
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这往往会影响到质权的实现,加大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而通知第三债务人则可避免因第三债务人对债权质押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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