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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能够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能够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其他原因。
除合同之债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引起的侵权行为之债;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因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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