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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是不是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是不是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在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外必须经过双方同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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