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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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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权应如何行使?

在当前债务人信用危机的情况下,为切实保障银行债权,落实贷款抵押,能否在抵押合同文本中约定:贷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未予清偿时,银行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抵押物?但在我印象中,这种约定好像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不知我们的想法是否正确,有没有合理的法律解释?华芒同志:您所提的问题涉及到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担保法》第40条中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粻甫纲晃蕺浩告彤梗廓。”这条规定可以简言之为“禁止流质契约”,即对抵押权行使方式的约定中属于上述的一类予以禁止。您所提到的法律对抵押权行使方式的禁止,指的就是这一条。法律对流质契约禁止的原因在于,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未经析价或者变价预先将抵押物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属性,也可能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但是,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精神,贵行合同文本中欲子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子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物”并不属于上述流质契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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