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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消灭

不动产抵押权消灭

不动产抵押权消灭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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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消灭究竟是个什么意思呀

不动产抵押权消灭可以从这里面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进行了全面规定。该实施细则,既有按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物权效力实现操作上的规定,也有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管理性规定,按照该实施细则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登记,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当然发生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效力,但未按照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登记,并不等于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就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对此,总体而言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即使未办理相应的物权登记,物权仍然发生法律规定的变化,此时的登记是对权利变化的事实的记载,而不是设定权利变化的登记,权利变化不因登记与否而发生,如债权转让导致相应的抵押权的转让,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物权变动,则该物权不发生具有物权效力的相应变动,此时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权利的设定和公示,如抵押主债权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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