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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2、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应当特定而明确,具有指向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常使用“势必”“应当”“足以”等词汇,以说明其认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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