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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发第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发第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发第十五条第二款
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
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上内容就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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