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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回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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