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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购买农村房屋后原出卖人子女起诉合同无效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购买农村房屋后原出卖人子女起诉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诉称

北京房产律师——购买农村房屋后原出卖人子女起诉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赵某芳、赵某莉、赵某洁、赵某尧、周某鹏、张某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12095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芳、赵某莉、赵某洁、赵某尧、周某鹏系赵某刚的子女,原告张某芝与赵某刚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吴某杰的儿女,第三人系吴某杰的外孙。1994年1月7日,卖房人赵某刚委托赵某莉、赵建国与买房人吴某杰订立了《契约》,规定:赵某刚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W号宅基地内的3间北房,2间南房,1间西房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杰。上述《契约》订立后,赵某刚收取了吴某杰给付的1万元房款,吴某杰接受了上述宅院内的房屋。

赵某刚与吴某杰早已去世,上述宅院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现上述契约已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维持原判。买房契约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告。但案涉宅院于2017年被拆迁,第三人取得了案涉宅院的拆迁待遇,将案涉宅院的拆迁款全部领走,并办理了房屋回迁手续,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及第三人拒不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蕊、吴某英、吴某蓝、吴某君辩称,一、程序上答辩人非本案适格主体,答辩人不是房屋买卖行为的主体,也没有继承涉诉的房屋及该房屋产生的任何利益。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二、实体上是吴某杰与赵某刚之间在1994年1月进行了房屋买卖,在吴某杰去世之间就已经将涉案的房屋进行处理,吴某杰没有就该房屋留下任何的遗产,答辩人也没有因该房屋拆迁而获得任何拆迁利益,原告起诉答辩人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没有任何理由可言,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原告起诉被告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某峰辩称,一、答辩人的房屋是2000年接受其姥爷吴某杰的赠予获得房屋,答辩人已经在2004年将户口迁入A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该村村民待遇。答辩人是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也是在2017年拆迁中合法的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对答辩人补偿,和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无权要求分割答辩人所获得的拆迁区位补偿款。

二、原告不是房山区W号居民,依法不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无权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得到的区位补偿费,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因此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三、原告原起诉的房屋买卖无效,法院只是确认了赵某刚与吴某杰之间买卖行为的效力问题,而赵某刚与吴某杰之间交易的标的物房屋已经灭失,吴某杰及其继承人也并未因房屋买卖或者拆迁而获得任何利益,所以原告无权就原房屋、宅基地主张权利,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芝与赵某刚(已去世)系夫妻关系。赵某刚与前妻黄秀兰(已去世)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赵某莉、长子赵某尧、二女赵某洁、三女赵某芳。周某鹏系张某芝之子,赵某刚之继子。吴某杰(已去世)与林某玲(已去世)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吴某蕊,长子吴某英、二女吴某蓝、三女吴某君。陈某峰系吴某蕊之子,吴某杰之外孙。赵某刚在北京市房山区A村有宅院一处(现为房山区W号院,以下简称W号院),院内建有房屋。

1994年1月7日,赵某刚(卖房人)委托赵某莉、赵建国与吴某杰(买房人)签订《契约》,将W号院内的北房连过道三间、西房一间、南房两间卖给吴某杰,房款1万元。《契约》签订后,吴某杰支付了1万元房款,赵某刚将涉案房屋交付吴某杰。

2000年7月10日,吴某杰、吴某君、吴某蓝、吴某蕊、林某玲、吴某英共同签订《赠予声明》,约定:吴某杰将W号院的房产及全部财产赠予外陈某峰所有。吴某蕊、吴某英、吴某蓝、吴某君对该声明表示均无异议。

陈某峰称,2015年3月对W号院院内房屋进行翻建。对此,四被告均无异议。

2017年11月17日,陈某峰(乙方)与北京市房山区A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二、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乙方宅基地房屋位于W号,该宅基地为1982年以前划定,宅基地面积302.74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149.41平方米。三、补偿金额、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总金额人民币976139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403181元;……。四、选购安置房,乙方可享受优惠价定向安置房面积为213.6平方米。陈某峰领取了上述补偿款项。

2018年,赵某芳、赵某莉、赵某洁、周某鹏、赵某尧、张某芝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确认赵某刚与吴某杰于1994年1月7日订立的《契约》无效。本院作出判决,确认赵某刚与吴某杰于1994年1月7日订立的《契约》无效。后,吴某蕊、吴某英、吴某蓝、吴某君、陈某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陈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芳、赵某莉、赵某洁、赵某尧、周某鹏、张某芝区位补偿款120954.3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赵某刚的继承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出卖多年后又主张房屋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涉诉房屋已经被拆迁,事实上已经不能返还。

吴某杰现已去世,其生前已将W号院赠予陈某峰,且陈某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陈某峰给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30%即120954.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某峰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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