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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餐飲租賃合同

經營餐飲租賃合同

經營餐飲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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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有什麼區別


現代租賃已成為解決企業資金來源的一種籌資方式。企業資產的租賃有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經營租賃是指以提供裝置等資產的短期使用權為特徵的租賃形式,而融資租賃是以融資為目的,從而最終獲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一種租賃形式。


  二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租賃程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裝置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裝置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二)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三)裝置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有承租方負責。


  (四)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裝置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五)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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