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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飛行事故罪的認定

重大飛行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大飛行事故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後,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後果是由於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革件。

二、本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與飛行安全有關的犯罪,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航空人員,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且實踐中一般為航空人員以外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則表現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要求行為人實施違章行為之外,還必須發生特定的重大飛行事故或嚴重後果,方可構成犯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危險犯,犯罪的成立並不要求出現實際的嚴重後果,只要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出現了實際的嚴重後果,則構成結果加重犯,在較重的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是過失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三、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它們都是過失犯罪,都會造成一定的嚴重後果並以此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它們的主要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航空人員;後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發生嚴重後果的原因不同。前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實施了違章行為;後者發生的原因則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損壞行為。司法實踐中,航空人員在工作中過失損壞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機場重要設施,叢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視行為人的過失損壞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而定。如果違反了規章制度,則應是重大飛行事故罪;如果沒有違反規章制度,則應定為過失損壞交通工罪或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四、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且以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兩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儘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航空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主體則只能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

(2)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發生在航空器的飛行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標籤: 認定 事故 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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