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構成要件
- 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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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而加以傳播。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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