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關注:2.29W次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標籤: 入賬 立案 資金 客戶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uimingku/pohuaijinrong/xkwn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