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立案標準
-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 關注:2.68W次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uimingku/fanghaiguobian/dzl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