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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認定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認定

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認定

(一)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二)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三)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四)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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