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律師解答 關注:2.15W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標籤: 適用範圍 訴訟仲裁 仲裁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ongcaijieda/zhongcaishi/ynwz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