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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多長

產品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多長

關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是《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而《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算。”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宣告引起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侵權訴訟和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追究產品責任的侵權訴訟,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至於購銷、加工承攬等經濟合同因質量糾紛引起的追究違約責任的合同訴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產品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多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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