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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時法院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公告、鑑定的期間,審理管轄權異議和管轄爭議的期間,中止訴訟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或執行的期間及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等等,都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

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因此,從立案到審理及執行完畢實際所花的時間通常會長於法律所規定的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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