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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談話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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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談話進行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2.《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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