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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的若干問題

關於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的若干問題

隨著社會的進步,老百姓當家做主以後,老百姓也有越來越多的權利和義務,現在的社會都提倡公開透明,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發現一些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的時候我們可以向工商機關舉報,並且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更加是保證了事件的公平性和透明化,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關於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的若干問題。

關於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的若干問題

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向工商機關反映,要求工商機關查處的行為。向工商機關反映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稱之為舉報人。根據是否受到被舉報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劃分,舉報人可分為公益性舉報人和權益受侵害舉報人,公益性舉報人和權益受侵害舉報人在法律救濟的途徑上享有不同權利。由於工商機關接到舉報後就進入了案件查辦程式,因此涉及舉報人權利的法律表現主要體現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舉報投訴人是指向工商機關反映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同時因權益受到侵害要求予以查處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接下來我們講講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

行政複議與政府資訊公開(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也在此範圍內)

(一)政府資訊的特性 一是職權性。

政府資訊,一般是指政府機構為履行職責而產生、獲取、利用、傳播、儲存和負責處置的資訊。政府資訊應當是各級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和公共服務職能中產生的或獲取的各類資訊。 二是外部性。各種政府資訊材料應當能夠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形成互動關係,一些內部資訊諸如集體討論記錄,不屬於政府資訊。 三是結果性。從《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看,政府資訊公開的是政府履責的結果。實踐中,申請人往往要求公開重大決策的討論、制定、會議紀要、領導的批閱意見等內容。筆者認為,這些處於調查階段、討論階段的過程性和程式性資訊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具有不確定和未完成的特徵,不屬於政府資訊。對此,美國的《情報自由法》也有類似規定。

(二)政府資訊公開當前存在的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基層行政機關怕公開政府資訊引來糾紛,想方設法找理由不公開,導致出現大量政府資訊公開案件。

二是政府資訊的範圍規定不清晰。現行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的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難以把握,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很難判斷某個資訊是否應當公開,容易引發行政複議。

三是程式違法。基層行政機關對資訊公開申請不理不睬,不作答覆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申請人。 四是不予公開理由表述不清。對答覆不予公開的,理由含糊其詞,引起申請人不滿。 五是申請人法治意識不強。一些申請人對《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缺乏深入理解,認為只要是政府機關儲存的資訊都應公開。有的申請人在一份公開申請中提出多個請求,違背“一事一申請”原則。有的申請人對申請公開的理由沒有表達清楚,行政機關難以處理。 六是濫用政府資訊公開權。一些職業舉報投訴人濫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權,反覆針對某個行政機關提出資訊公開申請,以達到其他目的。

(三)政府資訊公開的複議情形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分為依職權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1.對依職權公開行為的行政複議 在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個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職業舉報投訴人,以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而未主動公開為由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四)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和標準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的保密審查機制;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公開復議也保障了舉報事情的有效性,但公開復議也不能成為不法份子推卸責任的途徑,我們也應該要知道不是全部資訊都應該是公開的,我們在實際的過程中遵守“一事一申請”的原則,不要隨意在一份公開申請中提出過多個請求,關於舉報處理資訊公開復議大家可以多參考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諮詢當地的律師事務所。

標籤: 若干 複議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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