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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意轉讓買賣?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意轉讓買賣?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意轉讓買賣?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轉讓或者整合房屋後,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撐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準給與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不能變更為國有或其他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與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徵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對於宅基地所有者的集體,應嚴格管好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讓村民以轉讓房屋的名義隨意轉讓宅基地,土地登記機關也不能對未經集體同意、未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擅自購買民房,並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使違法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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