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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長期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長期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如今很多農村居民在閒餘時間會選擇外出打工,長此以往就會導致家裡的宅基地一直閒置,那麼此時對於長期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長期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因此,對於農村居民長期閒置的宅基地,可以依法將其轉讓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進行了轉讓之後,該農村居民就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

二、失去宅基地使用權後如何處理?    

宅基地的使用權失去後應如何處理?因為失去的原因不同處理結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權的:

1、因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這兩種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佔用宅基地的,依照情況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體情況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給以適當的補償。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因為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給以補償。

4、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體情形給以補償或者重新分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二)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

1、一般來說,因為自然災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都應該給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權利人應當是因此而喪失宅基地的集體成員。宅基地使用權不應當流轉到集體經濟組織之外,也不應當無限擴大,變相侵佔集體土地,特別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仍然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喪失基本居住條件的村民。對於多佔的宅基地的情況,要予以糾正,即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也不應當重新分配。

我國農村當中的宅基地是堅持一戶一宅的,即使農村居民的宅基地長期被閒置,此時也是不能隨意收回的。但對於農村居民來講,此時可以將自己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具體該如何轉讓,一定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來操作,這樣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關於“長期閒置的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處理”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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