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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徵地決定怎麼辦?

不服徵地決定怎麼辦?

1、行政複議程式前置

不服徵地決定怎麼辦?

對徵地行為不服,複議前置是程式的需要,這是徵地行為與其他行政行為救濟渠道不同的地方。

《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徵收財物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需要補充的是,提起行政複議時應選擇適當的複議機關:

(1)若徵地行為由國務院部門作出,複議機關為國務院;

(2)若徵地行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若徵地行為由兩級人民政府委託的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機關為進行授權委託的兩級人民政府。

2、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標籤: 不服 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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