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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上面劃拔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上面劃拔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總所周知,我國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權歸人民所有。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時候會持有土地使用證,而土地使用證中有劃撥和出讓兩項內容。那麼,土地使用證上面劃拔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呢?這兩項到底有什麼具體含義呢?

土地使用證上面劃拔與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

1,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拔等幾種。土地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2,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3,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目前,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區別如下: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專案,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使用證上面劃拔與出讓的區別大致就是以上列舉的那些了。其實無論是土地使用證上的出讓還是劃撥,都是土地使用證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出讓就是有償轉讓,開發商暫時獲得使用權;而劃撥就是政府無償轉讓,劃撥的土地是要為政府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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