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規定知識的彙總

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規定知識的彙總

國家將土地收歸國有,並不是限制土地的使用,而是為了土地的正確使用,更好的使用。人民依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可以對土地進行的使用權進行支配,包括出讓轉讓。那麼,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規定是什麼?在此,小編為大家收集了這方面的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規定知識的彙總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對方之後對方是否可以再轉讓?

(一)當然可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要符合相關的轉讓政策規定,受讓人有受讓的資格就可以,在轉讓次數上並無限制。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1、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按照現有政策,土地使用需要經過政府批准,當然政府還有收回的權利,一旦批准他人,就與以前的使用者沒有牽連了,說到底不存在什麼轉讓,政府可以根據法律給予的收回和批准權利正常開展工作,轉讓只是群眾之間不公開的事情,對於政府來說不存在轉讓,工作程式就是依法收回再安排重新使用。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規定是國家為更好的發揮土地的作用而制定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程式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去相關的機關做好記錄,要得到有關機關的許可認證。依法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能夠很好的發揮土地的作用,更好的實現發展目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engdi/tudichengbao/ez9n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