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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天津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天津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國有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天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地局)主管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事務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中的產權產籍管理。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務。

各區、縣的土地、房管部門參與土地出讓、轉讓活動,並依照職權進行管理。

市土地局和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分工,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規劃用途、出讓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土地局會同市規劃局、房管局和其他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訂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局實施。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土地局與土地受讓人簽訂。

第十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是: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想要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就必須對相關的天津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進行深入的瞭解,而且由於土地對於國家和人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國家對於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問題也是非常重視的。這個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詳細的介紹了土地使用權在交易的時候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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