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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土地資源的過度開發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是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政府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盤活土地存量,從而能夠有效的推進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理念。其中有大家比較熟悉的管理方法那就是對土地使用年限統一作出了明確的要求,下面我們要了解的主要是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新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娛、旅等盈利性專案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實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與商品房相關的土地型別包括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這裡所說的40年和70年是指開發商拿地之後開始計算的40年和70年。

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而這裡面耽誤的兩三年或者十幾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裡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怎麼辦呢?關於此問題,目前還沒有執行的例項。《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

土地使用年限的這個問題和新房舊房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其實也要看所謂的新房到底是用來幹什麼的。例如民眾居住的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是統一七十年且到期不受任何限制,但是我們修建的所謂的新房是屬於將來用作工廠的,這種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50年而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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