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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規定房屋拆遷必須在多久內拆除嗎?

法律有規定房屋拆遷必須在多久內拆除嗎?

一、法律有規定房屋拆遷必須在多久內拆除嗎?

法律有規定房屋拆遷必須在多久內拆除嗎?

法律有規定房屋拆遷必須在一年的時間內拆除的,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可以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延長。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強制拆遷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項

實施強制拆遷,有些法定的事項應當提前完成。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公告一般都規定了簽訂協議、搬遷等事項。拆遷人應按時找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出現矛盾,應及時協商解決。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做出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查明情況,進行調解,並形成筆錄,由雙方簽字。調解不成的,應就雙方爭議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做出裁決,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三是對被拆遷戶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週轉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此外,對按照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頒發拆遷許可證的專案的遺留問題,需要進行強制拆遷的,還應在事先做出強制拆遷決定。根據建設部建住房?2001?161號檔案《關於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規定,依照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發放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原則上仍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原《條例》第15條規定,對逾期不拆遷的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所作限遷決定,除涉及被拆遷戶較多,情況特殊外,一般應載明被拆遷人姓名或名稱、拆遷房屋地點、強制拆遷的事由、適用法規條款、限遷期限等。限遷決定做出後,可依法強制拆遷。

在社會經常可以聽到有一些地方,老百姓抱怨,國家又在進行拆遷,但實際上拆遷對老百姓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國家都會硬的法律鐵定要對老百姓做出一定的補償的措施,而且拆遷的時間也是有著明文規定限制的,也就是一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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