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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房子還是要現金? 舊房拆遷後

要房子還是要現金? 舊房拆遷後

一、舊房拆遷後,要房子還是要現金?

舊房拆遷後,要房子還是要現金?

可以自由選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舊房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至於選擇哪一種,由被拆遷權衡各種因素後自行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房子和現金補償真是拆遷方案當中最常見的兩種方式,不過,一般情況下政府部門也不會強制性的責令當事人必須要選擇現金或者說是房子。當然了,如果政府給當事人所發放的安置房的市場價格和之前拆遷掉的房子的價格完全是一樣的,選擇了房子就沒有現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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