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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規定有哪些

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規定有哪些

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規定有哪些
與國有劃撥用地有關的法律主要有兩部,一個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另外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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