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拆遷安置 >

宅基地上房屋遇拆遷還給補償嗎? 農民進城務工、求學、落戶

宅基地上房屋遇拆遷還給補償嗎? 農民進城務工、求學、落戶

農民進城務工、求學、落戶,宅基地上房屋遇拆遷還給補償嗎?

導讀:宅基地上房屋遇徵收拆遷是否有補償安置,主要看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其是否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出嫁女、進城務工、求學甚至落戶這種種情形,事實上都適用這一個判斷原理。

本文,在明律師結合2019年的3份最新檔案為大家淺析對這類問題的理解……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農村宅基地上房屋遇拆遷時的補償分為兩大塊: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和房屋的重置成新價。

一旦農民朋友因上述特殊情形而喪失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就意味著其宅基地使用權可能出現問題。

那麼至少區位補償價這部分會受到直接的影響,補償總額也會大幅降低。

接下來的問題就在於,你的“成員資格”到底有沒有問題?

【要點一:“外嫁女”是否成員資格判定因素】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2522號《行政裁定書》中對此作了詳盡的論述:目前,我國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尚未有明確統一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認定爭議較大、較為複雜。

一般講,外嫁女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以及能否因此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獲得安置補償,應以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為條件進行充分考慮,也就是要對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綜合認定。

申言之,一般從以下幾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徵地補償方案確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二是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等。

根據司法實踐,戶籍是否仍在本村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

但同時需要注意,絕不是僅僅需要考慮戶籍這一方面因素,“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同樣非常重要。

外嫁女的問題一定要堅持個案分析原則,不可簡單的一概而論。

在不同的案件中,此“外嫁女”非彼“外嫁女”,別人的案子和你的並不一樣。

【要點二:農民進城務工是否影響其補償安置權益?】一言以蔽之,在戶籍未遷出情況下的進城務工,不會影響被徵地農民獲取補償安置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46號《行政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農民進城務工對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一直以來,國務院都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並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

其中,國務院於2006年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

該意見雖非行政法規,但其明確傳遞出,即使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為由,剝奪其所應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導向。

事實上,本案徵收補償方案《附件》中,已將“參軍前為本村村民的現役軍人和就讀大中專之前為本村村民的在校學生”及“服刑後返還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勞教人員”納入了核查人口的範圍。

根據邏輯推理規則,上述人員同樣並非“常住”於該村,而再審申請人卻將其列為被安置人員,將合法外出務工人員排除在核查人口範圍之外,顯屬同等情形區別對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在明律師還可以為這一裁判理由找到其他佐證,譬如《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指出,對於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地區,可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將權屬調查結果(這裡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的權屬調查結果)告知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

也就是說,進城務工農民完全可以依法享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房屋的權利,那麼遇拆遷時其補償安置依法應當予以保障。

【要點三:農村大學生進城求學是否影響其補償安置權益?】不影響。

眾所周知,農村大學生進城求學時遷入的是所謂學校的“集體戶口”,一旦其畢業後未考入能夠解決戶口問題的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其勢必面臨要將戶口遷回原籍。

而從另一個角度講,至少在其求學期間,其主要生產生活來源仍要依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及各項成員權益。

故此,即使農村大學生入學後將戶口遷入至所在學校,集體經濟組織仍需保障其在徵收拆遷時的補償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戶籍”遷入遷出本身是一個“不可訴”的特殊問題,故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在明律師認為主要看個案中的生產生活關係。

在前文最高法裁判中,提及了涉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明確指出要對“現役軍人、服刑人員和在校學生”核查人口,意即補償安置方案充分考慮了這些特殊人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

【要點四:進城落戶農民就會喪失宅基地權益嗎?】答案是否定的

!2019年“中央一號檔案”——《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做好成員身份確認,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2019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中強調: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援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故此,若進城落戶村民根據當地“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的相關改革政策自願將宅基地交回了所在村,或者選擇將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上房屋的所有權予以流轉,那麼其徵收補償安置權益也會相應的受到影響直至完全喪失。

否則,其上述權益就應當依法得到充分保障,所在村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進城落戶村民交回宅基地使用權。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農業農村部在針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4298號建議作出的答覆中再度明確:現階段,不得將農民進城落戶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相掛鉤。

2018年12月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其是否交回承包地、是否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遵循自願有償原則,不得強制。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存在特殊情況的農民朋友的是,中央對這類問題的政策傾向性是明確的,農民的合法徵收補償權益理應得到充分保障。

任何村委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會議甚至村民會議都無權以“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等為由而作出任何侵害村民合法物權的決議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engdi/chaiqiananzhi/8x0kr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