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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灘地國家補償標準

河灘地國家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儘管如此,但畢竟是村集體的荒地,你應該只能得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當然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獲得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補償。我們這裡一般按徵用土地安置補償的百分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給開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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