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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

國家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

國家高速公路徵地補償標準
每個地方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需要諮詢當地的土地徵收拆遷部門。
2、就大的標準來講: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需按照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則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來計算。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標準規定。
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若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由於各地的土地價值有所差異,所以各省的規定也各不相同,且如果想知曉片區內的具體補償標準,還是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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