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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徵收農田的新規定是什麼?

國家對徵收農田的新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對徵收農田的新規定是什麼?

國家對徵收農田的新規定是什麼?

國家對徵收農田的新規定是要進行徵收補償,基本農田徵地補償標準是:要看被徵收的基本農田符合哪一類土地以及這一類土地徵收時的補償價格是多少(可以在省級自然資源部門查詢到具體的徵地政策),除了土地補償費還有地面附著物的補償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二、農村土地徵收批准機關是哪一個?

我國土地徵收的審批機關根據徵收土地面積決定,最低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最高為國務院,除了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任何政府無權審批徵收農村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農村土地徵收的批准機關是省人民政府,如果是徵收農田的面積比較大的話就需要國務院進行批准的。其他的政府機關是沒有權利對農田徵收進行批准的。

標籤: 徵收 國家 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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