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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被侵佔怎麼辦?

徵地補償款被侵佔怎麼辦?

各個地區為了適應國家的發展,大部分建築需要改造,農村大量土地被徵收,徵地問題成為了社會的聚焦點。徵地補償費是被徵地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徵地補償款被侵佔這個問題存在有不少的疑惑,接下來就為大家介紹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以及有關征地補償款的相關知識。

徵地補償款被侵佔怎麼辦?

一、什麼是徵地補償款?

徵地補償款也叫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徵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檔案精神,土地補償費的主要部分要給被徵地農民,為此,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省、市、區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

二、徵地補償費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型別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佔地建築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侵佔徵地補償款的主題表現有哪些?

1、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徵地補償款。

2、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徵地補償款。

3、以其他形式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款。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佔、挪用徵地補償款。

四、侵佔徵地補償款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4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汙、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

由此可見,徵地補償款被侵佔這個問題是觸及到法律問題的,而且罰款金額巨大。侵佔徵地補償費情節嚴重,倘若侵佔了徵地補償費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僅僅罰款,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分。希望能給大家帶來解決問題的方法以及方便到大家瞭解更多的相關知識。

標籤: 侵佔 補償款 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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