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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應符合哪些條件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應符合哪些條件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權提起督促程式的,只能是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釋出支付令,通過督促程式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2、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3、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4、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督促程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而且債務人也不負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具體地說,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負有對等給付的義務,或者對等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此外,還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另有債權關係,但按其性質,不能與債權人的權利發生抵銷的情況。
5、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這裡所說的送達是指直接送達,支付令的送達不能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在兩種情況下,應視為支付令不能送達:一是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採用公告方式才能送達的;二是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情況比較複雜,不符合督促程式迅速簡便地處理糾紛的立法原意,故視為不能送達。
6、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有權管轄此類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債務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由債務人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債務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附有債權文書。申請書必須詳細記明下列內容:當事人的自然狀況,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名稱,地址等;請求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請求釋出支付令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著重寫明引起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產生,發展的時間,以及債權債務關係的其他事實,並儘可能地提供證據,對事實和理由加以證明。此外,申請書還應載明當事人的請求事項,即表明申請的目的在於釋出支付令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百一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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