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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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但涉嫌低價轉移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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