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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動產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拾得遺失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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