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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28條

擔保法第2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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