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不當得利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不當得利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債產生的原因之一,我們日常生活中也是經常發生不當得利的,比如買東西對方多找了錢等等。不當得利也是有效力的,那麼你知道不當得利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嗎?本站為您做詳細介紹。

不當得利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不當得利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受益人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過失而不知道的,視為善意。此種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經不存在(例如:形態改變、消失等)可以不負返還義務。我國民法尚未予明確規定,但在審理案件中採用的也是這種觀點。可見善意受益人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範圍內,承擔原物返還或者償還價額的責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觀是善意時,可免負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獲得利益的時候不知道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關於善意受益人,各國立法都規定了較輕的返還責任,該制度的歸宿不在於懲罰受益者,也不在於填補他方所受損失,而在於返還受益關於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舉證責任,通說認為,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請求返還之時的現存利益為標準。從不當得利人請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還,其主觀狀態就已經轉化為惡意,這之後的返還範圍適用惡意的規則。但實踐中確定請求權行使時,證明受益人有多少現存利益是很困難。如果受益人主張“取得利益已經不存在”應對此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受益人為惡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取得利益的人為惡意受益人。惡意人應當返還取得時的一切所得,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各國關於惡意受領人規定了相較於善意受領人的加重返還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有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雖然沒有區分善意與惡意,但也有以下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

受益人惡意取得利益所返還範圍是受益人惡意取得的利益,不論該利益是否存在,應當將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論在返還請求權提出時,該所得利益是否存在,不因該利益不存在是由於可歸責於受益人的事由,還是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受益人事由,都應返還,所得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價額不得主張因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還義務。如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受損人償還或抵扣。惡意受益人返還受損失人的利益,仍就不能彌補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損害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為條件。

三、先善意後惡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應分兩種情況來處理:第一種情況,在其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階段,即為善意受益人時,按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內予以確認。其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僅現存的利益,負返還責任。第二種情況,在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之後的階段,即為惡意受益人時,應負加重責任,按自始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範圍予以確認。

關於不當得利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的相關內容,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裡,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你更深入的瞭解不當得利效力方面的內容。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來電具體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aiquan/zhaiwuzhaiquan/xx5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