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貸款網貸中介違法嗎?
- 債務債權
- 關注:1.63W次
一、做貸款網貸中介違法嗎
做貸款網貸如果不違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就不違法。
二、相關規定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
該類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資訊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資訊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釋出,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諮詢、線上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資訊的真實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稽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資訊披露工作,引匯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資訊,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資訊要及時向有關資料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資訊,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洩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資訊和交易資訊;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儲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網路與資訊保安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網貸中介是隨著網貸行業發展應運而生的一行業,其存在本身並不違法,故而對於做貸款網貸中介違法嗎的回答是否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網貸中介者的行為都是合法的,只要其行為違反了上述的網貸中介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的話,那麼網貸中介者還是會被按違法論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aiquan/zhaiwuzhaiquan/kdgj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