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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騷擾債務人家人

債權人騷擾債務人家人

債權人騷擾債務人家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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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騷擾債務人家人怎麼處理呀?

以下是債權人騷擾債務人家人怎麼處理的答案:
這種情況如果影響到生活的話是可以採取報警的方式來處問題的。
1、選擇管轄法院
2、申請財產保全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還債
5、申請法院執行
6、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7、責任連帶
《關於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覆》指出:企業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責任後,並不影響原單位的債務關係;所欠債務的單位若被上級撤銷,上級負有連帶責任,其所欠債務應由宣佈撤銷的上級單位負責償還。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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