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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時對債權人利益

企業清算時對債權人利益

企業清算時對債權人利益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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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階段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建議


公司清算問題存在大量的因公司解散時沒有進行清算而不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完善我國公司清算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股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保障。


  (一)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建立公司清算的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確保公司清算工作有效進行的重要保障,進而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建立相關的清演算法律制度,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確定非經清算,不得登出公司的理念。公司解散後進行清算,清算後登出登記是各國的立法通例。在歐美國家的相關法律中都有所規定。故在建立公司清算相關法律制度時,要明確的融入“非經清算,不得解散”的理念,這樣有利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建立司法解散制度。通觀世界各國的立法,無一例外的規定了司法解散的制度。司法啟動公司解散程式更能保證社會主義的有效執行;對於債權人來說,公司清算程式的啟動可以有自己視情況來決定,而不僅僅是被動地等待負債公司的決定,從而為及時保全利益提供了一個有力途徑。與行政解散相比,司法解散具有強制性,終極性和專業性的特點。在我國現行條件下,強調建立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法院的司法解散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解散都屬於強制解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主動行使權利。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解散。有權做出行政解散命令的機關有工商管理部門、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公司有權對機關做出的行政命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查。法院在公司申請理由成立時可以裁決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解散並不一定會真正導致公司最後的解散,而司法解散必然導致公司的解散。

第三,司法特別清算代替行政特別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依法解散,由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該條文中的有關機關並不包括司法機關,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公司清算還是行政特別清算,這種行政特別清算並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市場經濟是儘量縮小政府的權能範圍,司法機關不屬於我國行政機關,所以用司法特別清算代替行政特別清算能夠很好的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完善我國清算人制度

針對我國清算人制度薄弱的現狀,應該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充分借鑑國外先進、成熟的立法經驗,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職業清算人制度。職業清算人的出現可以使現清算人從繁瑣的清算事物中解脫出來,專心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職業清算人有利於實現清算事務的公正和提高清算活動的效率。


  (三)完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又稱“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然後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定的一種法律措施。所以在公司清算過程中,運用公司人格否認的相關制度,並這運用過程中不斷完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根據目前的法條來看,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損失,主要還是依靠清算組織在清算的時候,對於公司現有的資金要儘量的保護好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往往在實踐過程中,也會遇到債權人難以追回債務的現象,還是需要公司法對這一現象不斷地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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