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麼?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麼?

生活中不管是貧窮還是富裕都會有資金緊張的時候,這是可能會向一些親戚朋友借款,但是也正是因為有這層關係的存在導致現實中有很多的借款都是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即我們俗稱的自然債務,雖然法律上要求借款合同是還款的重要依據,但是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為這種情況下的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是什麼?

一、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

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

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二、引起自然債務永久抗辯權的原因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民法典》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民法典》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作為法律上的概念,並不意味著人類知識和經驗等絕對不可抗拒的力量,它主要是關於責任問題的概念。在法律實行結果責任原則的時代,是不承認免責條件的,因而也沒有關於與責任相聯絡的不可抗力這一概念。不可抗力的概念起初是由羅馬法作為受領責任制度的例外發展而來的。

2、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過錯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或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是由於債權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據《民法典》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58條也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分則還對這一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民法典》第158條第l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民法典》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370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也有如此規定,該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法律條款中,有的直接用受害人故意為行為人一方的免責事由,有的則用其他文字予以表示受害人的故意,如《民法典》第60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其中患者或近親屬不配合,便屬於受害人方具有過錯。如由此產生不良的治療後果,醫療機構可不承擔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此處所指的時效乃指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所謂訴訟時效,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權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權利的,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典》的第135條和第136條對於訴訟時效的一般情況作出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典》在第129條還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也存在不受限制的例外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援。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事法律中有“協議免責”一說,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相比侵權責任法而言,在《民法典》中,免責條款更受關注。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對於免責條款,可作以下理解,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

免責條款並非允許當事人無限制地約定,《民法典》第153條對於該問題作出了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自然債務的性質,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自然債務是與法定債務相對應的,那些沒有債務合同但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得不保護的時候,自然債務的永久抗辯權值得大家注意,因為一旦超過期限再去主張權利的時候,法院將不再予以支援,此外在上文中還給出了永久抗辯權的一些原因,大家對照著參考。

標籤: 債務 抗辯權 永久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aiquan/zhaiwuzhaiquan/ged8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