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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民間借貸中有何法律風險

具體民間借貸中有何法律風險

民間借貸行為在社會生活中是比較普遍的,比如在遇到經濟困難而向親友借貸就屬於民間借貸。不同於有嚴格法律規範的銀行借貸,民間借貸有不少風險,具體民間借貸中有何法律風險呢?此外,借貸雙方在民間借貸中如何防範法律風險,以避免遭受損失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具體民間借貸中有何法律風險

一、民間借貸中有何法律風險

1、款用途的風險。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2、務人的身份風險。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並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3、款利息的風險。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4、款履行的風險。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生借貸關係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5、訟時效的風險。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二、民間借貸中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儲存。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另外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儲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依據。

2、書面協議內容合法全面。

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包括借款雙方的資訊、借款目的和金額、還款期限以及利息利率等方面的內容,且其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3、利息約定明確。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的,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4、重視借款期限屆滿時的債權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於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一規定或者是礙於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後注意催要,及時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已實現。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民間借貸中,作為債權方,您要注意瞭解可能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以便能夠及早採取措施來防範,避免遭遇不利情況而給您帶來一定的損害。要重視對借條或借款合同的書寫,對利率以及還款日期等要明確約定。如果有遇上法律風險,則要及時採取措施來應對,必要時可以向債權債務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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