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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避高利借貸風險

怎麼規避高利借貸風險

怎麼規避高利借貸風險
高利借貸存在較大的風險。作為出借人,不僅需要把握民間借貸中,法律法規的利率紅線,還要謹慎識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要想從源頭處防範借款風險:
一、要考慮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切莫因礙於面子,或貪圖高息而盲目出借。
二、不能收取高額利息。根據司法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複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利滾利、驢打滾,超出部分的利息和複利,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對於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販毒、吸毒、嫖娼或者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借貸的,法律不予保護;
第四、要謹防非法集資。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第五、應有借貸擔保和抵押。對於大額借款,必要可以讓借款人以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並完善擔保或者抵押手續;
第六、注意訴訟時效。《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也就是說,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起3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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